為賺快錢販運近47公斤冰毒 21歲青年囚逾21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11/30 13:25

最後更新: 2017/11/30 13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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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歲青年聲稱一時貪心為賺快錢,於2年前協助毒販販運冰毒,到所租用存貨單位取貨時被捕,警員在其身上搜出近5公斤冰毒,再於單位內起出近42公斤冰毒,涉案青年今於高等法院承認兩項販毒罪,被判監21年4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相信被告案發日並非首次運送毒品,所涉毒品份量龐大,不論對老幼均造成極大作害,根據判刑指引應以逾30年為判刑起點,惟考慮到被告認罪,予以三分一減刑,兩項控罪判監共21年4個月。

被告嚴浩朗(21歲),被控兩項販毒罪,控罪指他於2015年12月10日,在沙田河畔花園一單位外及內,非法販運4.8公斤及41.2公斤冰毒,當時市值逾1,400萬。案發時被告進入單位後,攜同紙箱離開時被警員截停,被搜出箱內藏有近5公斤冰毒,再於單位內兩個袋及行李箱發現逾40公斤冰毒,被告警誡下稱為賺快錢,於「黑仔」介紹下租賃該單位,每運送1公斤冰毒,可獲酬1,000元,警方同時在其身上搜出現金逾2.3萬元。

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19歲,沒有刑事記錄,中六後曾到母親經營的餐廳任職點心師傅,案發時失業,終日流連籃球場,結果認識了「黑仔」,為賺快錢而應對方要求協助運送冰毒,希望可幫補家計。

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身上藏有逾2.3萬元現金,相信被捕當日並非其首次犯案。法官指指本案涉及龐大冰毒,被告以身犯險,沒有想及自己所冒風險,以及對社會上不論老幼巿民之危害。被告聲稱找工作困難,為賺快錢而選擇協助毒犯販毒,法官指販毒是刑事罪行,而非事業,法庭須確保年輕人不要有樣學樣。

根據販運冰毒量刑指引,販運4公斤至15公斤冰毒,判刑指引為26至30年,超越此範圍則由法官作酌情判刑。法官指本案所涉冰毒近50公斤,因沒有人想及會有人以行李箱販運如此大量毒品,最終判被告兩項控罪共入獄21年4個月。